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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9
“CD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09556号【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67916号【···

“CD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09556号【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67916号【函授课程; 讲课; 教育; 教育考核;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培训; 实际培训(示范); 翻译; 节目制作; 】“CQA及图”商标

  第10695562号【培训;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安排和组织会议; 收费图书馆;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 录像带发行;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提供体育设施; 经营彩票; 】“CDDA及图”商标

  第16038262号【书籍出版; 】“COA”商标

  第17582823号【教育; 培训; 安排和组织会议; 电视文娱节目;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娱乐;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图形商标

  第16566464号【贵重金属盒; 首饰盒; 】“数据分析师 CDA CERTIFIED DATA ANALY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五已申请转让予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CD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CQA”商标、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CDDA”商标、引证商标三“CO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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