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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1501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9
第2351501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15011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显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第2351501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15011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显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15906号【广告;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会计;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人事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 投标报价; 寻找赞助; 组织技术展览;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龙江镇政府关于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的证明、类似情形商标档案、“龙江”及“智慧龙江”介绍及媒体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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