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830385号“乳果叮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61830385号“乳果叮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0385号“乳果叮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乳果叮叮”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和保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出库单;转账记录;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30385号“乳果叮叮”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3038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0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罗高伟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3202)、无酒精饮料(3202)、植物饮料(3202)、能量饮料(3202)、豆类饮料(3202)、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3202)、水(饮料)(3202)、啤酒(3201)、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