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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达有限公司第1611970号“SMARTOPE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始达有限公司第1611970号“SMARTOPE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970号“SMARTOP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始达有限公司第1611970号“SMARTOPE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970号“SMARTOP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90009号“SMART 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品、轮胎黏合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尤其是工业粘合剂(胶粘材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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