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有限责任公司“B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激活有限责任公司“B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3523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8807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5128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393523号“B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进出口代理;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运动员的商业管理; 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9;
申请/注册号 59393523 申请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激活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VITALIZE, LLC
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爱达荷州博伊西市米克大道北5777号,邮编 83713
申请人地址(英文) 5777 N. MEEKER AVE., BOISE, IDAHO 83713, 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