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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企业引纠纷 “康庄”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地名企业引纠纷 “康庄”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康庄公司)被告:菏泽某公司【案情摘要】康庄公司系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的运营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经营,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被告在菏泽市···

地名企业引纠纷 “康庄”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康庄公司)

被告:菏泽某公司

【案情摘要】

康庄公司系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的运营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经营,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被告在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附近开发建设“新康庄服装城”项目,并在宣传中使用“新康庄服装城”“新康庄”字样。康庄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庄虽为菏泽市一个村庄地名,但经康庄公司对“康庄服装市场”多年持续不断的经营宣传,“康庄服装市场”的知名度在菏泽市已经远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并与康庄公司之间产生了稳定联系,“康庄”在当地服装市场领域已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应作为康庄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相同地区开发的服装城项目中使用“新康庄”“新康庄服装城”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康庄公司知名度和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康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来源于地名的企业名称保护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原为行政地域的村庄名称经权利人作为企业字号持续宣传、使用后在相应地域、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经营者在相同地域、领域使用该地名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依法正当使用地名,防止发生权利冲突,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地名及企业名称等权利的边界,有效地保护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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