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曳头公司、天猫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丁某诉曳头公司、天猫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
丁某以曳头公司等在天猫网购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曳头公司、天猫公司诉之法院。因丁某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在前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曳头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丁某的投诉,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而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销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曳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天猫公司对丁某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天猫公司接到丁某的投诉后,天猫公司一方面听取了投诉商家和被投诉商家的意见,另一方面又由其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进行评判,并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故未对销售链接采取删除等措施。丁某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再次投诉,坚持认为天猫公司应当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天猫公司遂采取了删除销售链接之措施。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丁某另一项“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法院初步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曳头公司及其被诉侵权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四,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曳头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因此,法院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曳头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遮光U型蚊帐”和“升级U型蚊帐”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本案裁定先予恢复链接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有效防止删除链接给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和立法价值,以及迫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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