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主体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对于非以提供唱歌为经营主业的市场经营主体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索尼上海公司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享有涉案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音集协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以自身名义独家行使相应权利。被告仪征真州镇四季春沐浴中心卡拉OK经营场所,在未经授权和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向其消费者有偿提供索尼上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点击业务。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放映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仪征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
【典型意义】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而播放权利人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人放映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诉侵权主体不同于传统的KTV、练歌房等经营主体,对于酒店、餐厅、沐浴中心等以其他主业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市场主体,法院严格把握著作权法的裁判规则,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综合根据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主观故意、被诉侵权作品数量等因素,在一个较高的幅度范围内判决赔偿数额,较好的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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