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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英语”著作权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新标准英语”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外研社公司)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等【案情摘要】外研社公司系《新标准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并独自处理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被告···

“新标准英语”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外研社公司)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等

【案情摘要】

外研社公司系《新标准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并独自处理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被告生产销售好记星平板电脑,消费者利用其平板电脑通过联网和输入验证码可在选定时间获取外研社公司《新标准英语》教材的电子版本及对应音频资料。外研社公司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案涉图书作品的著作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研社公司的作品为图书,被诉平板电脑承载了案涉图书作品的电子形式,且消费者是通过购买被告生产的平板电脑自其服务平台下载获得案涉图书作品的电子文字版本和音频版本。平板电脑仅为图书作品的载体,下载程序是将案涉图书作品从服务平台复制至平板电脑,文字作品内容相同,音频版本表达内容与图书作品文字作品相同,均为对权利人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好记星公司以出售平板电脑方式向公众提供案涉图书作品的复制件,系对权利人就作品发行权的侵害,故依法判决好记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实施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行为引发的纠纷。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作品的承载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侵害作品著作权的隐蔽性也更强。本案查清了被控侵权的具体行为,准确认定其侵权性质,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新形势下纷繁多样侵权行为的准确定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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