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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联性的"金陵饭店"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股东关联性的"金陵饭店"字号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南京金陵饭店是名扬中外的南京品牌,也是南京地标。2004至2018年期间,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可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20···

股东关联性的"金陵饭店"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南京金陵饭店是名扬中外的南京品牌,也是南京地标。2004至2018年期间,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可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2019年起,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案涉标识,并函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始终未变更企业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陵饭店"字号经原告长期使用,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告从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确系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但在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后,即与被告就"金陵饭店"标识继续使用问题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加以约束。且被告亦确认,将逐步淡化"金陵饭店"品牌对业主和开发商的影响力。

2019年,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发函并登报声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金陵饭店"相关标识的行为。在双方协议期满后,被告已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相关"金陵饭店"标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金陵饭店"字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全额支持了原告11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金陵饭店"字号及相关标识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地域代表性,经过40余年的经营,已经成为南京乃至江苏地区的文化名片。被告所使用"金陵饭店"字号虽系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期间更名而来,但在股权结构变更后,双方已及时通过许可协议方式对授权使用行为进行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字号、标识,仍系"擅自使用"。原、被告虽不是同行业竞争,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禁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10万元赔偿金额,体现了南京法院对本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对传统企业字号和品牌形象的持续助力,也彰显南京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维护南京品牌在全国相关领域内的声誉,为擦亮"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提供司法助力,让南京地标更加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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