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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猴”"地毯式"维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大嘴猴”"地毯式"维权诉扬州上百家小商铺、小超市侵害商标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案涉“大嘴猴”等商标专用权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性许可使用人。2017年10月,原告···

“大嘴猴”"地毯式"维权

  诉扬州上百家小商铺、小超市侵害商标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案涉“大嘴猴”等商标专用权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性许可使用人。

  2017年10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姚某、黄某在其经营的商铺中销售了带有类似“大嘴猴”图案的睡衣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销售使用了与“大嘴猴”商标相同的图案,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认为相关产品与原告具有关联性,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市场声誉的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相同时期,原告还发现扬州市多地的上百家小商铺、小超市中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均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在显著部位大量使用权利人标志性的“大嘴猴”图案,容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建立关联,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图案标识与权利人商标图案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服装"系同类商品。被告未经合法许可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姚某、黄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2018年,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市法院共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117起,被告全部是扬州市各地尤其是分布在乡镇地区的小商铺、小超市,销售有关产品的行为几乎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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