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庆办发〔2017〕23号)和《关于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庆办发〔202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创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兴产业,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重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重大引领性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滚动支持。注重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对接,为承担省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后备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依托省“一室一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市域高校和市校合作科研机构(市校合作共建)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或市校合作科研机构的,应明确具体项目团队;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调研,征集项目需求;
(三)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技术需求;
(四)测算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五)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报审和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推进技术交易;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安庆市科技开发中心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根据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根据安庆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技术需求)。指南(技术需求)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揭榜挂帅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条件的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按竞争性后补助方式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可实行限额推荐。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当期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下达指标数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记录良好。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的合作方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本市两个以上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专题论证以及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咨询、论证或评估,必要时组织部门会商、现场答辩或考察。评审、论证等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技术需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其他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可达50万元;竞争性后补助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财政资助项目(前三类),根据项目对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和强链的作用,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原则上不低于60%,各级财政投入不超过40%。竞争性后补助类项目,由所属县(市,区,市经开区、高新区)给予补助(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公共应急需要实施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本着“简化程序、先行立项、事后报备”的特事特办原则,在快速咨询有关专家(2-3名)意见后,简化立项程序,立即组织项目单位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可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各级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 6 个月后,无认可理由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各级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定期精简整合项目有关信息和佐证材料,实现一次性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1次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提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将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未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庆科计〔2020〕6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